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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居间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

  居间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居间人(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居间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有必要列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印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公告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交易平台发布;

  (二)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三)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发布;

  (四)在本级以上(含本级)主流媒体发布。

  第十八条 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矿业权名称(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简要交通情况、拐点坐标(北京1954、西安1980坐标系)(下同)、面积、开采标高、矿种、地质矿产概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

  (五)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中标人或竞得人的确定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出让、转让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和解释;

  (十)有必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至少在招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至少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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