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及拍卖的起拍价;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拍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当场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2名以上(含2名)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最高报价者或最高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成交确认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名称(矿山名称)和交易方式;
(二)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或受让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签字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有必要列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未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办理投标、竞买保证金本金退还手续。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矿业权名称(矿山名称);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三)成交时间、地点;
(四)矿业权的地理位置、拐点坐标;
(五)开采(勘查)矿种、开采标高、开采规模、矿区(勘查区)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