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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3.已在本市落户的科技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本市的居民户口。

  (三)鼓励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在本市落户。

  本市或市外公民在本市投资兴办私营、集体、股份制企业,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投资者、业主及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凭工商注册手续或税务机关的完税手续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随迁。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只要有合法稳定生产经营场所及住所即可安排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

  (四)鼓励农民工进城创业、就业的人员落户我市。

  按照《梧州市促进全民创业实施方案》(梧政发〔2009〕57号)的规定执行。

  1.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2.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市区投靠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落户。

  3.与市区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企业提供属本单位固定居住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落户;本人在我市落户后,居住条件许可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4.在我市城区租住由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可在我市申请落户。

  5.在我市投资或兴办实业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投资者、业主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五)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经核实原始档案后给予恢复户口。

  2.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对出生未落户的儿童,按《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人口发〔2010〕14号)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可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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