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级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在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结果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结合其他专项整治行动,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3
梧州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达到100%,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不购、不存、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承诺书达到100%,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检测率达到国家要求,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重点
全面排查隐患,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屠宰企业全面开展“瘦肉精”检测;强化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瘦肉精”源头整治。全面排查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的情况进行清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瘦肉精”销售活动监管,全面排查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非法生产“瘦肉精”企业及黑窝点,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养殖环节整治。建立养殖场(户)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并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严查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建立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档案材料;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屠宰环节整治。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制定并执行生猪进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督促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检测,检查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监督屠宰企业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实施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严厉打击屠宰企业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
(五)加工环节整治。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委);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六)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制和备案公示制,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出口环节整治。全面清查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取消备案;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梧州检验检疫局)
(八)各环节监督抽查。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饲料、畜尿、肉品等抽检不合格样品。(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梧州检验检疫局、市商务局)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排查阶段(6月)。各级各部门要在前阶段工作基础上,再组织力量对各环节进行拉网式的排查,特别是对前段时间发现的薄弱环节、监管空白、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全面签订不购、不存、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承诺书。
(二)整治阶段(7月至12月上旬)。强化各环节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狠抓各项措施到位,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各县(市)要按此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检,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市食安办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重视各类档案、台账的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信用监管、失信惩戒等制度的建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从6月起,实行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全市各有关部门每月30日前以简报形式及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进度、典型经验及重要情况等上报市食安办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