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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违反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工程招标中同时投标。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梧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澄清(补遗)。

  第二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招标代理)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出具签收凭证,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调整的,应当附具详细的调整内容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

第四章 评 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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