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三)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认真治理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以及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超药量、超范围、超定员和擅自改变工房,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加大对节日长假、重大活动期间、季节性事故易发期以及上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辖区和企业单位,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县、乡(街道办事处)之间联合执法,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堵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4.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逐个查处,并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加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
1.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要按照规定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或机构,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援装备,组织制订、评审和报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规模以下的企业,要与相邻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推行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拟组建的矿山救护中队要达到三级以上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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