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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政策保障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可以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区内外企业同等待遇。放宽服务业企业注册成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注册成本降低到3万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简化企业登记程序,为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服务业提供便利。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我市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发展状况,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城乡商品市场体系、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等,以及支持引进商务总部、研发中心、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等。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加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已有的各项服务业税收政策,凡是政策有明文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政策规定有幅度的,要按照最优惠的执行,确保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服务业发展。对自治区、我市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四)优先保障服务业用地。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优先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服务业新增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梧州市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包括大型市场、总部基地、研发中心等服务业聚集区的建设用地,要确保用地并优先办理有关手续。要逐步迁出或关闭污染大、占地多等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加强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严格禁止服务业用地闲置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新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开发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全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企业发放贷款,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研究设立中小服务企业创业投资风险基金,扶持中小服务企业创业成长。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拓宽股票上市、企业债券等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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