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方式、途径。要按照预测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初始信息、应急处置信息、处置评估报告各自不同的要素完善报告内容。初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分初报、续报、终报。在按规定及时报告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参与处置的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及时与现场指挥部联系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故),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报告每日事态发展和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要随时续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素要求,形成终报。在初报、续报阶段,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报告,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补文字报告。
对每件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善始善终,有初报,也要有续报和终报。信息上报时,必须经本单位主要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信息应以文字材料报送,同时要通过河池突发公共事件专用邮箱(hcyjb8771@163.com)上报电子文档,并电话告之予以确认。涉密信息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市各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市直各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有情必报”的原则,在收到(或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有关责任人员要及时核实情况,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并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属于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的事件,或较复杂、敏感的事件,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指导和通报工作。对信息报告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和部门要及时予以表扬;对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等问题的,或报告内容不完整、工作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信息报送工作影响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