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快建设服务型机关的步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监察机关对本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申请或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组织领导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我县所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和备案,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三)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加强日常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考核工作于每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要求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