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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县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内容;

  6、本县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八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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