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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议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议
(2009年8月1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玉人大发〔2009〕23号)


  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畜牧局党组书记向木秋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渔业法》、保护渔业资源、规范渔业管理、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发展重视不够,电鱼、炸鱼、毒鱼及过度捕捞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人工水产养殖萎缩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渔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县渔业发展,作出如下决议:

  1、深入开展《渔业法》的学习与宣传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渔业法》,充分了解渔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形成人人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2、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县境内大小河流全面实行禁渔期制度,尤其是对舞阳河贺家滩-新店电站河段,要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并妥善解决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困难问题。要加大对电鱼、炸鱼、毒鱼和使用违规渔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和挽救我县珍贵的野生渔业资源。

  3、重视水产养殖,发展渔业经济。要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水域资源,做好渔业发展规划,制订鼓励发展渔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网箱养鱼、山塘水库养鱼和稻田养鱼,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4、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渔业执法人员培训,增加渔政执法工作经费投入,添置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改善渔政执法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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