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16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着力建设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培育特色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更好地发挥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云发 【2008】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09】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情况,审核、筛选拟扶持项目,并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六条 各州(市)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工业化项目的审核推荐、竣工验收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