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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行业发展规划, 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强省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支持要与我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构筑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级工业园区和特色园区加快发展,提升园区产业集群优化和产业承载能力。

  (三)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专项资金要体现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加大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投资力度。

  (四)坚持公开、公正和科学管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等程序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规定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省级工业园区和工业强县工业园区,与园区建设相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园区内的公共工程、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包括各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园区内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培训、创业辅导等。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新型工业化发展事项。

  第十条 对以下项目不予支持:

  (一)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外)。

  (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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