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行业发展规划, 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强省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支持要与我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构筑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级工业园区和特色园区加快发展,提升园区产业集群优化和产业承载能力。
(三)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专项资金要体现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加大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投资力度。
(四)坚持公开、公正和科学管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等程序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规定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省级工业园区和工业强县工业园区,与园区建设相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园区内的公共工程、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包括各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园区内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培训、创业辅导等。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新型工业化发展事项。
第十条 对以下项目不予支持:
(一)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外)。
(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