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提供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和《银行贷款情况核实表》(原件)(附件3),申请无偿补助的,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审计报告》;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应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审查及下达。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赴项目所在地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后,择优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建议项目,并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所在地州(市)或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给省直管部门。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在当年年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工业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报至州(市)工业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次年 (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工业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工业信息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业信息化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实施,对于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