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市财政设立“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注册地在我市境内,经市金融办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上市扶持资金: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制定上市计划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三)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国内A股或香港H股发行上市申请的,或者获得国外相关证监管理部门上市申请的;
(四)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
(五)拟实行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资产重组(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制定重组计划的;
(六)完成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资产重组的,或借壳上市、买壳上市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的企业申请上报扶持资金的经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国资委审核报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为扶持对象。
第三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实行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中介审评、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采取申报核准制,即:企业凭改制和上市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款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