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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企业获得的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应用于支付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条件。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的,扶持额为25万元;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2.5万元扶持资金。每家企业的扶持限额为50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亿元以内的,增加扶持资金25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5000万元,再增加扶持资金2.5万元。对每家企业增加的扶持资金限额为50万元。

  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况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列为扶持对象的,可申请扶持资金,经核准,可获得50%核准金额的资助(该笔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开支的费用超过资助金额50%以后给予拨付)。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的,经审核批准列为扶持对象的,可申请扶持资金,经核准后可获得核准金额的资助,已按上款规定获得50%核准额资助的,则将核准金额的剩余部分划拨给企业。但企业主动向中国证监会要求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的,或终止借壳上市、买壳上市资产重组并主动向中国证监会要求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须在提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发出三个月内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资助资金。

  第八条 有上市意向且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所在县、区政府负责资本市场工作的部门向市金融办备案登记,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被列为扶持对象的企业,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一)《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后)及电子文档;

  (二)《柳州市拟改制上市企业登记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简介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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