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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国内上市申请并进入受理阶段的企业,还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相关文件;

  (六)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资产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企业,还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相关文件;

  (七)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数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受理时间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是6月30日和12月31日(节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现场考察、专项报告等核实情况,核定申请企业的扶持金额,由市金融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金融办提出。市金融办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凭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局签订《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文本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扶持上市企业财务处理。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上市扶持资金资助时,暂作企业负债管理,最终确认获得扶持后转作企业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在上市辅导期间,每年应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程等情况。

  第十七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拟上市公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市财政局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不按时退回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按《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约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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