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双重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二)建立相关制度。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工作,要遵循有岗有人、岗定人定的原则,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1.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在招用人员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增补和招聘。
2.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因辞退和个人辞职等原因形成公益性岗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县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公益性岗位空缺报告,履行减员手续。
3.建立岗位考勤制度。由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的重要依据。
4.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备案后,解除就业援助协议,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①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③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④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⑤有严重违法行为的;⑥不服从用人单位各项管理规定的;⑦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的。
5.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各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每年由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可以解除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协议三日内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县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6.建立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各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重点检查人员在岗、人员管理、工资发放、合同签订等情况。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通过检查考核,严防弄虚作假、空岗(空挂)、顶岗、分岗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台账管理。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发放、考勤登记、岗位设置、劳动用工合同、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等相关台帐。
(四)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补贴资金挪用,不得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