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定;已经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企业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二)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昆政发〔2011〕1号)规定的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协助企业向上争取资金、项目、政策的扶持及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新技术、新项目等的推介活动,扩大宣传和影响。同时,列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优先推荐上报给省、国家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力争升级升格。
(三)各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安排项目及积极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不搞终身制。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开展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对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的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运行情况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对新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每2年认定一次;停评期间,对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