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报送材料及县(市)区核查汇总。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与农户发生购销关系的货款凭证等。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监测继续不合格的,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告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报表,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在申报、认定、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