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对外合作意向跟踪落实机制的通知
(昆政办〔201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对外合作意向跟踪落实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对外合作意向跟踪落实机制
为加强我市对外交往工作中合作意向的跟踪落实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围绕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这个总体目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优势,切实落实对外交往中的合作意向,增强对外交流的实质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落实机制。
一、对外合作意向涵盖范围
(一)外事礼宾活动中,市领导与外方商谈的合作意向及项目;
(二)我市领导率团出访时,与外方商谈的合作意向及项目;
(三)我市团组出访我市国际友城、友城团组来访时确定的合作意向及项目;
(四)我市与各国友好协会、相关机构在交往过程中商谈的合作意向及项目;
(五)我市在与东南亚、南亚区域合作中商谈的合作意向及项目;
(六)其他在对外交往中确定的合作意向及项目。
二、对外合作意向跟踪落实机制
(一)信息收集
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对外交往中形成合作意向及项目信息收集制度。
(二)信息确认
市级各相关部门将已收集信息汇总整理,并报经市级领导批示同意后,确认合作意向和项目信息。
(三)跟踪落实
1.对市领导在外事活动中与外方达成共识的重大交流合作项目,或市领导应外方要求指示交办的重要事项,需由多部门协同完成的,经市领导签批后,进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昆明市督查工作管理系统”监督管理。
2.对于我市各部门在对外交往中与外方达成共识的交流合作项目或事项,属市外侨办职能的,由市外侨办负责落实;需多部门协同完成的,由主要办理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市外侨办负责协助指导、督促落实。
(四)协调服务
对外合作项目需由市级领导牵头推进的,由主办或接待单位提出书面请示,经市外侨办审核并上报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外侨办会同市委目督办或市政府目督办,向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并定期检查落实推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