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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通知


  (四)科学规划供电方案。新建大型居住区、成片改造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有关单位应与供电部门积极沟通,由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规划方案,以便有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及时安排电网建设项目。城市配电网在规划采用电缆敷设的地区,应依据电网规划,随道路同步完成地下电力通道的建设,供电部门应参与相关施工设计和工程验收工作。

  三、推进项目建设

  (一)积极支持电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电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将重大电网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加快推进。有关部门在核准或者审批电网建设项目时,应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主动为电网建设项目搞好服务。加大电网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统筹安排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等资金,用于城市公用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市区新建10千伏配电线路,按城市规划确需入地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原则上由供电部门承担常规架空工程投资部分,差额部分由主张方承担;现有架空电力线路确需入地时,应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建立项目费用分担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供电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电网建设与改造资金,不断完善许昌电网。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环保部门负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林业、水利、文物、交通、通信和消防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三)落实各项规费优惠政策。电网项目是重要基础设施,相关规费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供电部门应按原标准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影响的,各相关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收费。

  四、做好征拆工作

  (一)节约项目用地。供电部门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理确定用地规划,节约使用土地。电网建设项目不带征土地,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占地应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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