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就诊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分级核算、总量控制、节余滚存的办法。
第八章 补偿比例及范围
第十九条 补偿模式: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第二十条 报销程序: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按补偿比例只交清个人应承担部分,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地区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先由农牧民个人自付(地区确定的即时结报医院除外),出院后将农村合作医疗证、发票、药品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出院证明交至乡卫生院,次月25日到乡卫生院领取合作医疗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补偿办法:
(一)门诊: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单次处方费用按比例补偿,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村级按35%补偿,乡(镇)级按35%补偿,县级按20%补偿,检查费按30%补偿。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门诊平均处方费用,其中:村级控制在15元以内、乡(镇)级35元、县级55元。
(二)住院: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元,超出部分按85%补偿,最低不少于50元;县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100元,超出部分按75%补偿;地区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超出部分按55%补偿。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三个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0%。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的金额应控制在其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30%以内。对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标准诊疗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平均费用,其中:乡级控制在700元以内、县级1500元、地区级2800元,不得以分次结算、自行购药、强令患者出院等形式变相加重患者医疗负担和延误患者治疗。同时,应严格执行地区所公布的单病种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