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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组建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办事处等人员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具体负责集中整治期间的犬只管理和执法工作。集中整治期间,各单位抽调人员要脱离原单位工作。
  3畅通投诉渠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投诉热线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畅通举报投诉和监督渠道。
  (二)防疫登记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元月30日)
  1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由市畜牧局负责,各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配合,宣传、号召市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规定,主动到检疫点做好犬只的免疫、检疫。市畜牧局在各区设置的犬只检疫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做好防疫登记。(2011年12月30日前)。
  2对照普查登记结果,对未规定防疫登记的,由各区犬只免疫点负责组织联合执法人员上门登记,做好免疫检疫和标志发放,杜绝防疫工作漏洞和空挡。(2012年元月30日前)。
  3各区行政执法局负责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对辖区内的所有犬只进行登记、注册,按要求将养犬防疫登记的有关信息录入犬只管理网络系统终端,做好登记后的归档工作。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养犬人档案资料的管理,严禁丢失和毁坏的事件发生。并做好对登记犬只进行年检的后期工作事宜。
  4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对各区犬只免疫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掌握各区的防疫登记进度。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4月15日)
  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采取入社区(生活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检查和日常巡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内非法养犬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依法查处。
  1对已防疫登记但不文明、不合规的养犬行为,由联合执法人员对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和经营犬只行为,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2对未经防疫登记的犬只,由联合执法人员进行捕捉,强制防疫。
  3对流浪犬、弃养犬、无主犬等,联合执法人员捕捉后,及时送交市犬只留检所看管。市畜牧部门检疫登记合格后,可向社会公示,供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
  4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要立即组织捕杀,并对犬尸做无害化处理。
  集中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半月检查、月通报制度,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每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组织巡查、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集中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全市养犬管理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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