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遴选出来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分级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限,并在本机构的信息系统中设定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并有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严格审核处方。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以及其他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五、合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
(一)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60%。本项统计的患者,包括口服或注射使用过1次及以上抗菌药物的住院患者;本项统计的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类和合成抗菌药物类(含抗真菌药),不包括植物成分的抗菌药、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二)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医疗机构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20%。本项统计应按照等差抽样法抽取门诊成人普通处方100张,根据出现的口服、注射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数得出。所抽查的处方包括除急诊、传染、儿科、中药以外的门诊成人普通处方。
本项统计的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类和合成抗菌药物类(含抗真菌药),不含植物成分的抗菌药、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三)抗菌药物使用强度。
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应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是以某一时段住院患者所使用的所有抗菌药物的用药频度的总数(∑DDDs),除以这一时段的住院人天数得出。(计算方法见附件)
影响抗菌药物强度的因素包括联合用药的品种数、超剂量或低剂量用药、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疗程过长或不足。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联合用药、超剂量及疗程过长用药。除结核治疗外,凡需要三联及以上抗菌药物联合用药的,应当由抗感染专家会诊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