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由县安监局负责牵头,县公安、工商、消防、质监、供销等部门(单位)配合。重点对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设项目、待迁化工企业、石油储运企业、加油加气站以及上岗持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从事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限期停产、停业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重点对储存和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相关操作规程是否健全,烟花爆竹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储存、运输、经营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对县域范围内各长期零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和网点进行突击检查。
(六)民爆物品。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县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单位)配合。重点对民爆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和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规范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销民爆物品行为。县公安局要督促相关(单位)企业认真落实安保规定和责任,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七)建筑施工现场及城镇基础设施。由县建设局负责牵头,县工商、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单位)配合。重点对建筑施工、拆除及供水、供气、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防高处坠物、坍塌垮塌、起重机械倒塌、民用燃气等事故。
(八)工业及电力设施。由县经贸局负责牵头,县安监、发改、供电等部门(单位)配合。重点对工业园区及其它规模以上企业输变电线路特别是农村输变电线路进行巡查,检查重点企业“三同时”审批、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工培训持证情况,日常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九)农机。由县农机局负责牵头,县公安、农业等部门配合。重点加大田检路查力度,清理“黑车非驾”、违章载客、报废车辆运营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超期服役的报废农用车辆,驾驶员是否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农用车是否按规定加装了警示标志等。
(十)食品、药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县卫生、经贸、工商、质监、农业、畜牧兽医、旅游、教育等部门(单位)配合。重点检查食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食用等环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宾馆、餐厅、学校、幼儿园、工矿企业食堂等饮食卫生和各类食品经营摊点卫生的监督管理,严防中毒事故发生。严查假冒伪劣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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