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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质量兴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严格企业内部质量管理
  1、各企业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增强质量法制意识,面向市场,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管,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2、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亲自抓质量,厂长(经理)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主要责任,亲自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管理目标,组织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3、加强质量管理。各企业要建立层次清楚、权责明确的质量责任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职能运作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把好质量关。服务行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条件和设施,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标准化和计量的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和验收。
  5、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国家标准及其他国际通行先进管理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特别要针对薄弱环节,强化质量监管。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1、强化监督检查制度。县质监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并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生、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产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除专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产品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进行产品质量检查。
  2、加大处罚及监督后处理力度。县质监局对国家、自治区、地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报自治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的产品,在限期内暂停有关证书的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县质监局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企业主要产品被国家、自治区、地区和自治县质量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县质监局向工商局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凡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检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3、加强流通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县质监局和工商局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的粮、油、煤炭、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仪器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对阻挠、拒绝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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