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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9〕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资金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3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严格控制村级支出的规定》(新政办发〔2004〕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由乡管县监督”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农经站监管职能,由乡(镇)农经站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三条 乡(镇)农经站设总会计和总出纳,负责会计核算和现金、银行存款管理。村设会计服务站,村会计负责报账和登记明细帐等日常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实行会计电算化,按照电算化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总会计以组设置总分类账,以村设置汇总分类账,村会计按应设置的明细账户设置明细账。
  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总会计、总出纳对村会计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报账单上签字。首先,由总出纳与村会计进行现金结算,总出纳、村会计依据第一联、第三联报账单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村级明细分类账。其次,总出纳将记账完毕的报账单连同原始凭证及时传递给总会计,由总会计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总分类账。第三,村会计每月报账,总会计月清季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科目余额表上报县农经局,下发各村委会。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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