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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库存现金限额100元。
  (二)村会计、总出纳、总会计要定期核对帐目,月清季结,做到帐款相符。
  (三)村(组)干部不得兼任村会计。
  (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会计人员收取,并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
  (五)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
  (六)不合规的现金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七)现金(收款收据)村会计必须在30日内向总出纳报账。
  (八)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八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到乡(镇)财政所领取。
  (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九条 审批制度
  (一)票据由组、村两级审批。一切开支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同意,填写“资金开支申报单”,附原始发票,报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资金开支申报单随发票入账。原始发票由组、村两级审批签字,禁止发票多头多人签字。
  (二)每笔开支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村会计方可报账。
  第十条 第十条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一)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二)机动地全部实行“先交钱、后种地”方式,公开招标承包,并将机动地发包花名册纳入帐内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二)村(组)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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