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库存现金限额100元。
(二)村会计、总出纳、总会计要定期核对帐目,月清季结,做到帐款相符。
(三)村(组)干部不得兼任村会计。
(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会计人员收取,并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
(五)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
(六)不合规的现金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七)现金(收款收据)村会计必须在30日内向总出纳报账。
(八)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八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到乡(镇)财政所领取。
(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九条 审批制度
(一)票据由组、村两级审批。一切开支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同意,填写“资金开支申报单”,附原始发票,报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资金开支申报单随发票入账。原始发票由组、村两级审批签字,禁止发票多头多人签字。
(二)每笔开支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村会计方可报账。
第十条 第十条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一)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二)机动地全部实行“先交钱、后种地”方式,公开招标承包,并将机动地发包花名册纳入帐内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二)村(组)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