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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未经县农经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组)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四)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农经局和乡(镇)财政所共同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由乡(镇)农经站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一)“一事一议”筹资标准(以村为单位),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一定两年不变。
  (二)农牧民人均筹劳标准:男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天,女劳动力每年不超过5天。劳动力工价标准定为每人每日25元。
  (三)严格遵守“一事一议”筹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购置程序:村(组)购置固定资产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村会计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集体固定资产变卖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公示,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对处置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集体资产,必须公开招投标,对已发包的固定资产实行保本保值经营,承包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保值部分,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由乡(镇)农经站监督、县农经局审计,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指导和监督。
  (二)乡(镇)农经站负责村委会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接任审计。县农经局负责村会计人员离接任审计。
  (三)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资金预决算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壮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凡属上级部门扶持村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全部纳入村级帐内,专款专用。
  (二)村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收益,最低纯收益额为本金的10%,并实行严格的奖罚激励机制。
  (三)村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按项目实行保本经营,亏损金额由村干部工资弥补,每年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农经局配合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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