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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村级办公经费按计划用款,由村委会、村会计服务站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农经站审核后,报乡(镇)财政所根据计划拨支。
  (三)村级办公经费结余归村级所有,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实行报账制,由村会计负责报账。
  第二十三条 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村会计)报酬的审批
  (一)村级开支,由村会计填写“资金开支申报单”逐级审批,原始票据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会计(经办人)签名,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乡(镇)农经站站长加盖“乡镇农经站初审专用章”,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村会计负责到乡(镇)财政所报账。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村组干部(村会计)报酬严格执行核定标准,为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不超过县委组织部核定工资标准的20%。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年终综合考核后于12月30日前兑现。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每次季首月5日前向县委组织部和县农经局报送以村为单位的会计报表。

第六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落实国家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农村集体资金和资产资源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配齐配强村级会计,稳定农村财会队伍,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一)各村设专职村会计(联村会计),采取乡(镇)农经站下派,短缺村会计从农牧民中择优聘用。
  (二)村会计人员保持稳定,人员变动必须征得乡(镇)农经站的同意,报请县农经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会计人员调离时接受县农经局离任审计,保证财务交接工作完整、规范、清楚。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金财务公开根据《自治县村务公开办法》、《自治县村务公开规程》、《自治县村务公开目录》公开。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村会计)报酬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县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农经、金融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级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和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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