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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建设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基地专项规划的通知

  一、完善合作机制

  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投资便利化的有效机制,推动闽台工商团体、行业商业协会对接,支持联合开展对外招商和拓展贸易市场,鼓励联合成立合作同业公会,共同研究两地产业协同发展,共同促进双向投资,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共同构建产品创新研发平台。不断完善官方授权的闽台合作研讨会的定期会商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推动闽台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闽台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负责搭建闽台经贸交流工作平台,并与台湾主要工商团体和行业协会建立工作机制,为闽台经贸交流和产业对接提供服务。福建省闽台交流协会负责组织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和团体,并做好服务保障,推进闽台产业全方位的交流合作。行业组织及专业社团应开展与台湾的对口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在闽台合作中的作用,调动其作为合作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在既有联络窗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创建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互邀对方就具体项目进行考察访问,加强互动、促进了解、增进信任、推动落实。建立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税务、金融、港务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在金融、保险、货代、通关、保税、退税等方面为闽台产业合作提供便捷服务。

  二、营造良好环境

  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跟踪落实工作机制,为闽台重大产业对接项目的报批、落地、投产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福建电子口岸与台湾关贸网全面对接,积极争取闽台率先互认查验结果、审价结果和检验结果,推进闽台贸易通关便利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立与完善以资金融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有利于闽台产业基地建设的政策、法律和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涉台事务处理能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以限期督办方式解决台商反映的问题,帮助台商了解最新政策和行业信息,用足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涉台法制环境,推动涉台立法方面先行先试。建立台资企业联系制、收费代理制、台商“绿卡”保护制等一系列制度,为台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完善台胞公共服务平台,为台湾同胞提供更好的工作生活便利。驻闽口岸查验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和信息优势,做好与台湾方面的对接,并设置对台贸易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落实海峡两岸农产品检验检疫合作协议和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争取闽台率先建立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查及确认、重大检验检疫突发事件协作等机制,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持续发展;落实闽台特殊监管区合作协议,争取海关总署支持,推动闽台率先开展海关合作,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三、深化产业合作

  要进一步发挥“4?8”台交会、“5?18”海交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洽会等大型涉台经贸展洽会平台作用,举办各类闽台产业对接活动,促进并承接台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注重选择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加速产业集聚,鼓励和扶持各类中小企业与之配套协作,延伸产业链,构建产业集群。统筹区域闽台产业合作的布局安排,大力引导闽台产业合作项目向台商投资区、产业专区等集聚,提升台商投资区、专业园区的载体作用,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合作。着力提升科技合作层次和水平,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闽台科研机构、企业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加强闽台合作研发,建设科技合作基地,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台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探索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联合组建专利数据库,建立专利许可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闽台双方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双向投资机制。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和《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台湾创新创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四、提供要素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产业对接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材料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优先支持、优先保证来闽投资的台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要素。对符合《福建省鼓励台商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台资项目,比照省重点项目办理;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用地,可减免30%的耕地开垦费;对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入驻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对项目建设中所需的用工、用水、用电和运输等给予保障;加快推进台商投资区的生产、生活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台商投资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征地安置模式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适应台商投资企业需求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库,建立一批面向台资企业的劳务派遣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为闽台产业合作项目或企业在研制、中试、投产和形成支柱产业的各个时期提供不同形式的资金扶持。

  五、着力先行先试

  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支持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我省落地。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委托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基础,对台商投资进入我省市场的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产品、医疗产品等十类制造业以及保险、银行、证券、医疗、旅游等五类服务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现行要求基础上下降20%;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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