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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的通知


  (六)规划许可提出的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分期验收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车辆停放、小区道路、绿化、公用设施设备等配套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满足住户使用需要。

  第九条 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无法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必须完成拆除、清理,规划部门应当在竣工规划认可书中注明该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并书面通知房产、园林绿化等部门,同时在居住小区内公示,各方共同监督落实。

  第十条 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道路宽度、等级、道路中心线、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主要控制点高程、道路绿地率、附属设施、车站设置等;

  (二)高架道路工程:与地区道路的协调,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净高、上下匝道的设置、车站设置等;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性质、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面置、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径、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重新进行核实;达到规划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规划认可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认可:

  (一)违反城乡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用地性质的;

  (三)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全部拆除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第十四条 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规划许可条件,规划部门准予变更申请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予以认可;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准予办理变更规划许可手续,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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