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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省、市、县三级都要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
  各地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完成我省“十二五”期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给予运营补贴。补助主体、补助标准及方式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制定方案。
  (三)推行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
  城乡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将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跨行业将医院、疗养院、企业厂房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城乡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划拨供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规费;营利性养老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四)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污水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置费与居民同价,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半价优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落实各项融资政策。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和项目,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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