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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十一)土地矿权扶持。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对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指标;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时,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并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6号)规定的低限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涉及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缴纳;其中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涉及国有土地出让金和采矿权价款的,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函〔2011〕19号)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二)奖励和资助。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范围的企业,从2011年起,对开展尽职调查、上市诊断等前期工作的,每户给予不超过50万元费用补贴;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规范设立股份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每户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改制费用补贴;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每户给予50万元的费用补贴;对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的,每户一次性资助60-100万元。对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每户奖励100万元;对在主板上市的,每户奖励150万元;对在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每户奖励100万元;对实现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其中,对企业领导班子奖励不少于奖励总额的50%。以上奖励和资助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和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新三板”挂牌交易,对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企业,从科技部门有关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按照上述要求,对本辖区内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重点培育范围的企业,也要予以资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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