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其他扶持措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工商登记变更和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权属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无变化的,可按程序申请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及上缴国家部分以外的其他费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按最低标准征收费用。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在资源和生产要素上予以重点配置,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气、运等困难,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有关政策按《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加强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进一步落实好人才引进和使用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企业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的80%以上用于省内项目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省,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并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享受以上相关扶持政策。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四、加强协调服务,优化改制上市环境
(十四)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由省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报请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
(十五)建立改制上市绿色通道。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省有关部门积极给予支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和“一企一策”的帮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企业在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做好协调服务,重大问题报请省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加快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核准、备案或转报;对拟上市公司报送和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优先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对拟上市公司在本省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省环保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企业通过国家环保核查评估。
(十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依托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多形式、多方位加强对改制上市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上市促发展、上市提实力”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