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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保障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标准。各地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居住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已购买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设计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配套,质量优良,宜于居住,可以是成套住房、单身公寓,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以小套型住房为主。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提前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各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投融资机构,由政府安排或筹措资金,通过新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支持、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二是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空闲土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等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可利用空闲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三是由社会投资主体代建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社会投资主体可按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管理费。四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购改租”筹集。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最大限度发挥存量住房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确保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一般实行划拨供应,也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各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各地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科学编制用地规划,提前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办理相应用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市(州、地)、县(市、区),一律停办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建筑设施,其建设规模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并完善用地手续,其中的经营性公共设施用地应按照修建性规划方案批准日期的市场价格全额补交土地价款,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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