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在扣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等成本费用后,按照投资各方持有的产权比例或事先依法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社会力量投资和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方案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二)健全准入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具备入住条件的,要尽快安排保障对象入住。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能够达到所在地住房面积保障标准、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其他保障性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意愿并结合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情况,合理统筹调配。
(四)加强运营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及物业维护的运营监管,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机制。根据实际,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运营管理,也可由投资方或投资方指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运营管理。
1.由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投融资公司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并与保障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权属关系、出租年限(控制在5年以内)、租金标准、修缮责任、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2.由投资方或投资方指定机构实施运营管理的,投资方或投资方指定机构要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和价格,将公共租赁住房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并与保障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内容与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投融资公司与保障对象签订的相同),并积极配合所在地政府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监督管理。
3.物业管理。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房屋使用人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交纳。用于出租的住房,应从租金收入中按5-8%的比例提取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
(五)强化信息平台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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