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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坚持发展和环保并重,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一)严把产业准入门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及重复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要求,同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分级审批规定,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按照广西“十二五”污染总量控制规划的要求,落实转移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推行招商引资项目预审制度,对拟招商引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规划的事前审核。加强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实施自治区级备案或核准项目的节能评估与审查。严格实施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和控制指标,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杜绝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搭车用地”等行为。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预防和防治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投资促进局,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加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批报,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制定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工业园区用地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贯彻实施用水定额广西地方标准,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的目标任务,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实行重点监控。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工信委)

  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组织实施节能、清洁生产重点工程建设,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重点支持制糖业、有色金属业、造纸业、建筑业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示范,支持循环经济科技研发。鼓励和指导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推进梧州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园区、河池南丹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及循环利用园区、贺州华润循环经济示范区、玉林龙潭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和博白有机肥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大力支持梧州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广西有色金属梧州公司发展铅锌、再生铜铝、钛业和稀土循环经济产业链以及金属和非金属等产业的大型高科技企业,支持贺州市铝型材加工基地、矿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支持推进河池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

  抓好产业园区的污染集中治理,建设完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确保污染物集中处理,实现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引进治污技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辖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全面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积极开展石漠化重点治理,争取全国首批碳汇造林试点项目。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推进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海洋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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