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1月7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规范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明确严禁公务活动中收受商业预付卡的廉洁自律规定,使广大公职人员强化廉政意识;行业协会要通过组织培训等形式,对各类商业企业特别是预付卡发卡人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其严格按照业务标准规范开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工作,把规范预付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要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各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之中,广泛开展对商业预付卡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的宣传,形成共同抵制违规收送商业预付卡的良好社会氛围,铲除不正之风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二、明确部门职责,严格发卡人的市场准入
(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要严格按照《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须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审核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