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核准和监管。通过认真审查发卡企业业务报告和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相关业务情况,规范发卡行为。
(三)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商务厅要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对我省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专项调查摸底工作,逐一确定各发卡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名称、使用范围及类型,将其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建立实施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
严格发票管理制度。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其中,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
(二)加强对预付资金制度的管理。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三)建立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制度。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商务厅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依法开展相关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四、严格监督管理,深入治理违法违规问题
(一)严格禁止发行和购买商业预付卡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未执行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限额发行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具有合法资质但违法违规发行的,根据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发卡业务、强制退出等多种手段开展清理整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卡人和购卡单位的发票管理及税务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和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动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