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和《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1〕6号)等规定,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商业预付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防范和打击利用商业预付卡进行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发售商业预付卡为名进行的违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治理利用商业预付卡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对采用商业预付卡进行贿赂以获取交易机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多,情况比较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省商务厅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意见精神,提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办法和具体措施,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做到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增强工作的整体效能。通过开通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完善网络举报途径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不法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在今年年底前,根据各自职责,要分别组织一次对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联合专项检查,以查促改,推动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