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因婚嫁娶而在非出生地居住的参合对象一般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也可向婚嫁地村民委员会(社区)申请参加新农合。
第八条 参加新农合人员应向新农合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缴纳新农合参合费。
第九条 符合参加条件并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登记为参合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参合费用的,不得登记为参合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助124元,省级财政每人补助66元,市、县区财政每人补助20元 。鉴于2011年度农民的筹资缴费工作已结束,2011年农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2012年度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将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计生“两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参合费管理收缴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操作流程由各县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县区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后,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有条件的县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筹资力度,让群众更多受益。
第十二条 参合费用的收缴工作应于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待农民个人参合费用到位后于当年3月1日前到位;市财政则根据各县区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保证新农合年度运行周期与财政年度运行周期一致。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新农合专项经费、机构管理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等经费,以确保日常工作需要。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住院、门诊补偿费用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变相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第十三条 参合费收缴实行收缴入库日和整户参合制度,以公历年度为单位收缴,全年费用一次缴清,参合后当年不得退保。参合对象应在收缴入库日前以家庭为单位足额缴纳费用。凡未整户参加新农合或未在收缴入库日前足额缴纳费用者,整户不得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参合对象应如实提供参合登记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失误的,由参合对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