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基金征缴部门应向参合对象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参合基金应按规定及时划入指定的基金专用帐户。
第四章 基金补偿
第十五条 参合对象可享受住院医药费用、门诊指定项目医药费用的补助。医药费补偿金额按新农合规定的费用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全市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00元 ,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 的比例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
(二)各县区医院、二级厂矿医院及民营医院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400元(儿科为200元)、中医院为260元(儿科为150元);报销比例统一确定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5%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80%);封顶线为1.5万元(大病封顶线为2万元)。
(三)市级医院及三级厂矿医院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000元(儿科为500元)、 中医院为700元(儿科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5%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为3万元(大病封顶线为5万元)。
(四)省级医院及三级以上厂矿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800元(儿科为1300元)、中医院为1300元(儿科为10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0%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55%),封顶线为3万元(大病封顶线为5万元)。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的级别限制,但年度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8万元。
(五)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和经省卫生厅批准的院内制剂)、中医诊疗项目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5%。对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层实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2008年版)和《兰州市地产中草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中药材目录》(兰卫中发2011年版),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中给予全额报销。
(六)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计生“两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指由政府替缴参合费的救助对象)和重症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肾功能衰竭(需血液透析者)、血友病、恶性肿瘤手术并放或化疗者(指:各种癌症需要进行抗癌药物治疗和放射治疗者,不包括癌症病人一般支持治疗)等特殊人群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药品不分目录内外,诊疗项目只扣减不予支付部分。同时,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计生“两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指由政府替缴参合费的救助对象)提高逐级报销比例10%;重症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肾功能衰竭(需血液透析者)、血友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需要进行抗癌药物治疗和放射治疗者,不包括癌症病人一般支持治疗)等在县级以上机构住院扣减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后一律按7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