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重大疾病(外伤人员除外)单次住院费用超过八万元的患者在按政策报销和民政大病救助后剩余部分可以向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二次补偿,补偿标准为15%,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计生“两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指由政府替缴参合费的救助对象)补偿标准为30%(不包括甘肃省新农合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范围)。二次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八)新生儿因病住院,如母亲已参合,则在母亲的名下另建病历,免起付线并对住院医药费用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九)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者予以定额补偿,每例补助300元,结合国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要求乡镇卫生院对本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参合孕产妇免除全部住院医药费用,所剩费用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对产科病理性住院分娩的参合孕产妇按正常疾病住院补偿或单病种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急救车辆运送病员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范围,由病人承担费用的60%,其余40%由新农合住院基金报销。
(十一)因急诊在外地住院,补偿费用标准参照本市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执行;外出打工在外地住院者必须在国家公立医疗机构或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标准参照本市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执行,具体由缴纳参合费所在县区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一)关于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全市县区二级及二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按照《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1年版)执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合法批准手续的医院制剂报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市级三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按照《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年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