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高值医用材料的使用。参合住院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高值医用材料时,材料费用在2万元以内的,国产材料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进口材料患者自付30%,其余70%按比例报销;材料费用在2万元(含2万)以上的,国产材料患者自付20%,80%按比例报销,进口材料患者自付50%,其余50%按比例报销。补偿总费用不能超过相应机构单次住院封顶线。
(三)关于特殊检查。单次住院采用同一种检查手段,且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只做一次报销(限定于检查和治疗);非病情诊断治疗需要开展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项目的大型检查则不予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进行控制检查次数,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给参合患者开展的特殊检查实行年度阳性率控制,指标不低于75%。
(四)关于单病种管理。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的单病种补偿规定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暂不实行。
(五)关于收费标准。医疗服务项目的相关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1年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年版)和《兰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05年版)执行。《兰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05年版)中附件部分“兰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第三条改革的基本原则中所述“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在新农合报销中“上浮幅度不超过10%”暂不予执行。
第十八条 慢性病门诊补偿办法
(一)报销病种和范围
(1)报销病种: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血液透析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偏瘫丧失劳动能力);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因骨骼严重变形而丧失劳动能力);心脏病(手术后丧失劳动能力);强直性脊柱炎;精神病 。
(2)报销范围:门诊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
(二)门诊慢性病的确定。因患第(1)项中规定的特殊病之一曾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现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参合患者,必须经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慢性病诊断专家小组鉴定确认,并报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由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签发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
(三)补助标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实行年度凭票核报制度,核报比例为年度实际花费总金额的70%,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年度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