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

  (四)11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年度封顶线标准。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血液透析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分别为5000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为3000元 ;脑卒中后遗症(偏瘫丧失劳动能力)、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性关节炎(因骨骼严重变形而丧失劳动能力)、心脏病(手术后丧失劳动能力)、强直性脊柱炎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分别为2000元 。

  第十九条 全市门诊统筹报销办法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从2012年起,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50元提取,其中35元为普通门诊、15元为慢(大)病门诊。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乡镇卫生院和符合定点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定点。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定在70%左右,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定在80%左右;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30-5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10-20元。 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报销2元,个人自付2元)。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 参合对象须就近就医。对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首次住院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报销时在相应级别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予以报销,同一患者再次在以上机构住院仍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不予报销。榆中县青城镇、龙泉乡及园子岔乡金营村和皋兰县忠和镇、中心乡的参合农民在市级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转诊手续,在省级及省外就医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合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参合证、村委会证明(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还须出示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手续),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其参合资格。必要时定点医疗机构可要求参合人员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如实告知新农合相关政策及规定,发放相应的宣传资料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