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结算
(一)参合对象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帐后,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结算;在省内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民营、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帐后,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对象直接结算。
(二)在每月1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将上月出院的所有参合对象的医药费用按要求汇总后,报送市或县区经办机构,办理费用审核及拨付手续。
第三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合对象的医药费用及补偿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电脑,落实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工作以便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网上审核、督查和结报。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对象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定时进行审核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是新农合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卫生部门是新农合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和发动,动员组织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新农合。
(四)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落实救助资金,资助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人口参加合作医疗,并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
(五)物价部门负责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价格和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价格水平。
(六)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农村残疾人口身份的确认工作。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各类药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参合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新农合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