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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各地区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11〕1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结合。

  1.各地自查。被考核地区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地区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地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地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地区进行打分并排序。2011年为试点年,不公布考核结果,2012年后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地区优先安排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考核监督。明确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的工作职责,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业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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