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案调查,严肃处理
1、各县(市、区)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联合执法检查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确有嫌疑的,按照有关程序立案。
2、对从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从重从快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医务人员(包括退休离职)参与“两非”活动的,除按照“三个一律”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外,还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对检查敷衍塞责、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的,第一次书面限期整改;仍不落实整改的,由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4、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者未经审批妊娠的,必须在经调查确无“两非”行为的情况下,方可为其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凡有“两非”行为者,一律不予办理再生育审批;已取得《再生育证》的,通过公告等方式宣布《再生育证》失效,取消再生育指标;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后再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要针对打击查处“两非”行为专项行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是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五)监督检查,总结评估
1、在打击查处“两非”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建立县(市、区)查处“两非”案件每半月登记报告制度,同时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和查处案件情况书面报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2、2011年11月底、2012年11底前,各县(市、区)对本地打击查处“两非”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深化专项行动期间,市委、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
3、2011年12月底、2012年12月底前,市委、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查处“两非”行为专项行动的考核评估,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对总体工作成效显著或突破大案要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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